中共天津市津南区纪委文件
津南纪字[2007]7号

关于工作日午间严格禁止饮酒的通知
各镇党委、纪委,区委各部委,区级国家机关各党组(党委)、纪委(纪检组),区直属单位各党委(支部)、纪委(纪检组),各人民团体党组:
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,严肃工作纪律,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,促进党风廉政建设,在继续认真落实南党〔2005〕办字第14号文件的同时,特强调提出以下要求:
一、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,即包括党政机关、人大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,在工作日午间一律禁止饮用各种酒类(对津南区外人员的重要接待和重要外事活动除外)。
二、严禁区内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;严禁在值班时饮酒;严禁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场合酗酒;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三、各单位、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,对本单位、本部门发生的违反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规定的问题负领导责任,当事人负直接责任。
四、违反上述规定者,一经查实,给予相应处罚。
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,进行诫勉谈话;当事人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作检查;在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;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。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委、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。
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,对当事人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;造成严重影响者,给予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、免职等组织处理。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委、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,在全区通报批评。
对第三次违反规定者,予以降职,影响恶劣者责令其辞职或予以辞退。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向区委、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外,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。
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单位,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五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《通知》要求,同时对所管辖的干部要严格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区纪委、监察局牵头负责对本《通知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抽查,对违反者严格按本《通知》追究责任。
六、本《通知》对社会公布,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。区纪委、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(举报电话:28390723),受理群众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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